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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需要哪些条件?政策细则出来了

日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下发了《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外,不予电子烟零售许可的情形还包括:1.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2.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

4.主营业务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5.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

6.报送信息存在虚报材料等不诚信行为未满一年的。更多细则,可阅读《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同时也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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